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》核心要点解读
2026-03-192025年12月30日,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并于2026年2月27日正式发布。作为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私募条例》)的核心配套行政规章,新规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。本文梳理了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八大合规要点,助您快速把握监管风向,提前布局调整。
《办法》的法律位阶提升至行政规章,依据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和《私募条例》制定,法律责任从行业自律惩戒升级为行政处罚。管理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,托管人、销售机构及相关方均负有法定配合义务。违规不仅面临高额罚款,还可能被市场禁入。
新规施行前已备案的存续基金,若在9月1日后发生合同变更,相关事项必须按新规调整。
明确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信披义务时(如失联、被采取刑事措施、经营异常等)的替代或补救方案。
强化风险自担告知,尤其是针对设计复杂、高风险的产品,必须以显著、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揭示,明确投资者需审慎决策并自主判断。
嵌套投资路径:当基金投向其他私募、资管产品(除公募外)或SPV时,必须披露投资路径及穿透后的底层资产明细。
私募证券投资基金:满足以下任一情形,年度财报需经符合《证券法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:
私募股权/创投基金:年度财报均需审计。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股权基金,强制由经符合《证券法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
必须建立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”及“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”,并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管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。
明确管理人有义务向托管人提供复核资料。若管理人净值计价错误且拒不改正,托管人有向证监会及协会法定的报告义务。
实行机构与责任人共同受罚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面临警告或最高30万元的罚款。
管理人的股东、实控人若隐瞒信息、指使或配合违规,同样面临处罚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
